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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遗产留给“想给的人”,法律“扶持”老人 - 新闻动态

发布者:365bet官网
来源:未知 日期:2025-10-30 09:34 浏览()
如何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一生积累的房产和积蓄,避免死后与子女发生纠纷?这是很多成年人都担心的话题。法律赋予老年人充分的财产处分自由,但如何正确执行呢? 10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通气会,通过多起常见案件,梳理养老、财产处置等主要问题。案例一:签订多份《养老金协议》,财产由其照管并拥有。在这种情况下,李贤成老人安排了两轮“捐赠协议”,让自己的晚年安宁。 2008年,他与李欣欣、姜伟签署了第一份遗产赡养协议,约定共同生活期间照顾她的日常生活。李显成死后,他名下的财产就归他们了。然而,2014年,李贤成又签下了第二份合同。与李学文、李金明签订遗产支持协议。内容相似,约定由李学文、李金明承担赡养责任,并接受同等财产赠与。 2015年,李贤成老人再次发布“声明”,明确表示其名下的财产将继续按照2008??年的协议执行,并收回了所有涉及该财产处置的其他文件。 2017年,李贤成去世,其名下的房产同时被拆除。李欣欣作为实际居民,领取了拆迁补偿费。此举引起了李学文、李金明的强烈反对,双方因拆迁收益归属问题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实际履行了《遗产及支持协议》项下的义务。有证据显示,李欣欣、姜伟自2岁起就与老人住在一起。007 并提供日常护理。医疗费、病历、丧葬费等。他们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自始至终对老人承担了全面、持续的赡养义务、患病医疗、死后安排等,切实履行了2008年协议中的规定。李学文、李金明提交的证据是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探望、照顾老人的多张照片和录音。法院指出,在此期间,李欣欣和姜伟并没有停止履行赡养义务,继续照顾老人。因此,李学文、李金明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协议要求的“全面、持续、实质性”的支持义务,其行为也不仅仅是“简单的拜访和会面”。此外,法院充分尊重了前夫的真实个人意愿。2015年的声明中受到李贤成老人的施压,进一步强化了2008年协议的有效性。综上,法院判决李欣欣依据2008年遗产赡养协议获得的拆迁款利益与李学文、李金明无关。法官介绍,遗产赡养协议是国家为确保“老年人得到足够的赡养”而提供的重要法律工具,特别适合无子女或子女不赡养的老年人。通过协议,可以明确照顾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老人晚年的生活照顾、医疗护理、丧葬安排得当,避免出现“老人无人依靠”的困境。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潜在的监护人敲响了警钟。协议一旦签订,监护人必须“履行”tak等基本义务根据协议,负责遗嘱的保管、生病时的医疗、丧事安排等。法律承认的是长期的、全面的、实质性的贡献,而不是流于形式和偶尔的访问。既保障遗赠人的权益,又监督赡养人忠实履行契约,引导社会养成敬老敬老的良好风尚。案例二:尊重长辈意愿,将遗产留给“想给的人” 刘夫妇有三女一子,名下有房产。经过深思熟虑,两位老人共同制定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明确表示自己的那份房子将留给三女儿和三女婿共同继承。老人去世后,三女儿在家里微信上宣布了遗嘱t组。三女婿立即回应这群人,“这就是我父母想要的,我准备按照他们的意愿继承房子,我很感激他们的意愿。”然而,这把财产送给了一个“外人”——女婿,却引起了家庭内部的争议。其他继承人质疑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财产。该案最终闹上法庭。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刘先生及其妻子所做的公证真实有效。涉案房屋必须按照遗嘱内容持有。三儿媳妇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还要照顾老人。老人将涉案房屋的相应部分遗赠给了三女婿。据朱近年来,老年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情况越来越多,包括但不限于将财产留给孙子女、旁系亲属等家庭成员,或者在现实生活中将财产留给朋友、同居伴侣、监护人等,并最大限度地尊重死者的自主权。案例3:如果一对夫妇立了遗嘱,其中一方先离开,另一方可以改变主意吗?陈和郭已婚并育有四个孩子。 2013年9月,夫妻俩共同立下遗嘱,将共同的房屋、现金等资产分配给大女儿、小女儿和孙女。 2013年10月,郭去世。不到一年后,2014年8月,仍然活着的陈亲手写下了一份新的遗嘱。对此,陈某澄清,将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过户给小女儿,相关费用由小女儿承担。转让费。此后,陈也去世了,家族内部对于财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小女儿根据父亲自写的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她一人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郭某于2013年订立的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当配偶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时,未亡配偶有权撤销或修改遗嘱中涉及个人财产的部分。 201年的陈先生四年前所写的内容是其真实表达,形式合法有效。因此,遗嘱中将自己的那份房子留给小女儿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郭氏的遗产份额必须按照2013年的共同遗嘱执行,并由长女、小女儿和孙子继承。战斗机。然而,在本案中,大女儿和孙女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他们将涉案房屋的部分遗产留给了自己。因此,法院认定郭某的部分遗产也由其小女儿继承。法官表示,夫妻双方通过共同遗嘱安排遗嘱,法律尊重和保护夫妻财产处分自由。但当一方死亡时,这种自由仍然延续到幸存一方——他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情况的变化重新考虑自己的财产。法官:我们必须共同努力,保护老年人的尊严。法官表示,随着我国居民财产规模的扩大、财产形式的丰富,以合法遗嘱提前规划遗产分配,是老年人自主处置财产、避免身后矛盾的重要途径。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部分,包括自立遗嘱、代写、印刷、录音录像、公证等法律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设立要求。例如,一份印刷文件必须有两名以上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音频、视频遗嘱必须记录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照片以及内容中的具体日期。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在加强预警和防范方面,形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见证人不称职、签字日期缺失等形式缺陷而导致遗嘱无效,切实保障老年人处分权的实现。e 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财产。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财产继承人留下子孙或者对子孙造成严重伤害的,依法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发现子女长期忽视父母、拒绝承担抚养费用,甚至虐待、遗弃等行为,即使父母没有事先立遗嘱排除其继承权,依法仍可能被视为丧失继承资格。这一司法导向旨在引导亲属群体恪守家庭道德,以实际行动履行赡养义务,营造孝顺亲友的良好社会风尚。法官表示,遗产赡养协议是我国遗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权的同时,也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供了合法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协议;根据协议的具体规定,赡养人必须承担自然人生前的赡养义务和死后的埋葬义务,并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遗产赡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和遗嘱法律。只要被赡养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内容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并且被赡养人充分履行生活照顾、医疗保障、丧葬安排等方面的义务,对按照协议约定的老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赡养人该协议有效并支持受抚养人获得约定的继承权。这种做法不仅充分尊重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自主意愿,而且用法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服务,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模式。不仅保障了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也为推动养老产业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司法支撑,促进社会文明与养老事业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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